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謝福揚
被上 訴 人 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