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李昇憲
謝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李育成
杜彗菁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育成應將張貼於Facebook粉絲專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
示貼文內容刪除。
被告李育成應給付原告李昇憲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育成應給付原告謝惠如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育成負擔10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2項原告李昇憲得假執行,但被告李育成如以新臺幣200
,000元為原告李昇憲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原告謝惠如得假執行,但被告李育成如以新臺幣100
,000元為原告謝惠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均於晨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陽公司)服務
,從事保險契約招攬工作。被告李育成為原告李昇憲之弟,
因原告介紹而進入晨陽公司任職。被告李育成因業績不佳及
不滿公司管理而離職,於民國110年間轉至其他保險經紀人
公司服務,竟於111年2月初,陸續在FACEBOOK社交軟體網站
之「爆料公社」、「爆料公社二社」、「靠北保險業」、「
靠北保險業3.0」、「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等
公開之粉絲專頁中,以「LiLi」名義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3之貼文(見本院卷一第35至161頁,下稱系爭貼文),以公
然侮辱人之文字及故意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言論,散佈詆
毀原告之文章。
(二)再者,被告李育成以「李牲憲」、「謝穢如」諧音指名原告
身份,佐以其貼文所附照片內容,亦未隱匿原告之職銜,足
以特定原告之身份。且「牲」、「穢」二字足使第三人理解
其係隱攝原告2人為「畜牲」、「穢物」,已屬抽象之謾罵
,並未以事實陳述為基礎進行評論,已非屬言論自由保障之
範圍。又系爭貼文所載:「這夫妻根本沒有專業能力」、「
就是不斷攀關係」、「要你投保的手法其實也蠻粗劣」、「
您只要在職域上業績好的,這夫妻不會放過您的,絕對逼您
離職為止」、「必須要帶主管去成交,錢也要跟主管對半分
」、「連我是親人也不放過,把我逼走不讓我進公司,將醫
生保戶獨自吃下」、「不要再失德了,會有報應」、「台南
佳里區一間眼科,本來是謝穢如跟另位同事兩人的共同保戶
,結果謝把眼科女婿納入麾下。謝:厂丫ˋ厂丫這間眼科所
有業績都歸我賺嘍」、「夫妻沒有什麼不敢的」、「跟這兩
人投保的話,是在助紂爲虐」、「這夫妻拿著這些垃圾手法
所得,來對您獻殷勤」、「用踩別人屍體的錢請您,您趕吃
、敢用嗎」均屬不實之言論,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以
夾雜不實之事實陳述,並惡意評論,系爭貼文已令閱讀之第
三人對原告產生厭惡、輕蔑、鄙夷之不利印象,足使原告個
人之社會評價有所減損。準此,被告李育成張貼系爭貼文之
行為具有強烈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故意,並使原告在
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應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
格權且情節重大。
(三)對於被告李育成主張其陌生開發客戶被原告搶走、晨陽公司
未給付其14筆保單佣金部分,因醫師乃高度智識之群體,考
量新進人員經驗及能力,故規定由公司主管親自帶領新進人
員與客戶洽談,使新進人員能在主管與陌生客戶洽談的過程
中學習。然被告李育成任職於晨陽公司期間,只參與過兩次
醫師診所的陌生開發,且其僅與客戶約定拜訪時間,後續服
務均係由原告負責,故其接觸之2位醫師後續選擇與其信賴
之原告簽約乃屬當然。況被告李育成曾就上開保險佣金分配
一事向金管會提出申訴,其意見亦未經金管會採納。
(四)又被告李育成雖主張原告謝惠如將公婆購買之儲蓄險保單填
載自己小孩為受益人,惟原告謝惠如之公婆未曾向原告購買
儲蓄險保單,故不存在原告將保單名義人填寫自己小孩之事
。此外,被告李育成雖主張原告為獨攬全部業績,將共同保
戶之女婿納入新進人員,惟該共同保戶係由原告謝惠如與被
告杜杜彗菁共同開發,嗣因二人分屬不同通訊處,故該新人
加入晨陽公司時,便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加入原告謝惠如之團
隊,且為避免事後爭執,乃約定將該名人員之業績分給被告
杜彗菁一半。
(五)另被告杜彗菁同為晨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暨區經理(區經理
為各個營業單位之最高主管,原告李昇憲為耀陽管理處區經
理、被告杜彗菁為晴陽管理處區經理),因在公司與原告有
業務競爭之故,竟未加查證即於111年2月2日將被告李育成
如附表編號1於「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貼文之
連結網址轉貼於晨陽公司區經理所組成之LINE群組「區經理
」(下稱系爭區經理群組),並接續陳述「走夜路終究遇鬼,
大家可以從爆料公社裡搜尋,爆料者是男主角親弟女主角小
叔,之前也在晨陽舊同事不陌生,卑劣慣性手法不斷上演,
同事間有被接近,千萬小心別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資源客戶
便宜了別人還要惡毒抹黑,對親手足都如此,有人選擇退場
不爭,手足卻難忍傷痛,大家都有小孩更別讓長輩折壽,感
謝讓我成長的人傷越重越堅定。」等語,為被告李育成之附
表編號1貼文背書,並呼籲第三人點閱連結觀看內容,散佈
被告李育成之不實言論於系爭區經理群組內之成員。被告杜
彗菁未予以查證即擅自轉發被告李育成所為不實言論,縱非
故意為之,亦有過失,其轉發之行為已與被告李育成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而在被告杜彗菁
轉發上開貼文連結網址後,經系爭區經理群組多名成員點閱
、議論,故群組管理人即晨陽公司總經理訴外人顏坤智知悉
後,因瞭解附表編號1貼文內容與事實不符,已影響公司商
譽,乃要求被告杜彗菁撤回該連結、評論。是被告杜彗菁抗
辯其僅轉發連結、系爭群組內之成員並非一望即知內容為何
云云,並不可採。
(六)被告2人共同侵害原告之姓名及名譽權,情節重大,對於從
事保險業務之人,其姓名及名譽權,係事業之第一生命,因
遭被告2人散佈之不實言論踐踏,不僅可能造成業務推展受
阻,更必須逐一向保戶澄清,所受痛苦非筆墨所能形容,為
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及第185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李育成應將張貼
於Facebook粉絲專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貼文內容刪除
;並將澄清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97頁)刊登於附表編號1至編
號3所示各Facebook粉絲專頁內,並設定貼文檢視權限為公
開,以供不特定人瀏覽,上開澄清聲明於發佈後90日內不得
刪除、更改檢視權限。⒉被告杜彗菁應同意原告將澄清聲明(
見本院卷二第299頁)刊登於系爭區經理群組內。⒊被告李育
成及杜彗菁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昇憲、謝惠如各100萬元,及
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⒋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李育成則以:
伊於96年退伍後,即任職於科技業且收入穩定,因原告李昇
憲介紹,乃於99年年底轉至晨陽公司耀陽通訊處任職,每年
業績亦屬中上,卻掉入原告養、套、殺之圈套。原告向伊建
議因醫師族群收入高,晨陽公司又與台南醫師公會配合,開
發醫師族群保戶可賺很多錢,然依晨陽公司規定,如醫生客
戶有意願購買保單時,須偕同主管即原告李昇憲或謝惠如陪
同簽約,成交後佣金也須與主管各百分之50平分。經過晨陽
公司幾位業務人員3、4年的開發,於醫師族群有一定的業務
量後,原告即開始反常,以一些不知所謂的理由與業務人員
發生摩擦,逼業務人員離職。業務人員離職後,原告會將離
職的業務之一般保戶轉由其他業務服務,而醫生保戶則由原
告自己服務。於104年時晨陽公司耀陽通訊處除了伊以外,
已無其他業務人員,原告便趁晨陽公司耀陽通訊處搬遷至安
平時故意與伊發生爭執,欲逼伊離職,甚至誤導家人,讓家
人以為伊係因一直未遵守公司規範與原告起爭執。離職當日
原告即要求伊將個人物品帶離耀陽通訊處,因伊並未自晨陽
公司撤銷業務員之登錄,此後所有業務事項皆由耀陽通訊處
行政助理協助處理,繼續從事保險業務。至108年5月8日耀
陽通訊處行政助理表示伊不能再進去耀陽通訊處,完全不接
伊電話時,伊詢問醫師保戶後始知自上開爭執起,原告即陸
續從伊開發之醫師保戶中成交了多筆保單,原告與耀陽通訊
處行政助理均隱瞞未告知伊,伊因而未能獲取應得之佣金。
伊遂向晨陽公司董事長及執行長求助,二人均表示開發佣金
各為百分之50,惟原告不同意仍拒絕與伊均分佣金。準此,
伊張貼於臉書之系爭貼文皆為陳述事實,且可受公評,目的
是希望原告知錯能改,並藉此提醒大家慎選保險經紀公司及
業務人員,並無侵害他人權益之意思。如有意為之,則上開
貼文不必刻意將原告姓名及公司遮掩,並於有網友於貼文詢
問為何公司,亦未直接表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
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被告杜彗菁則以:
(一)伊確曾於111年2月2日於系爭區經理群組張貼附表編號1貼文
於「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之連結網址。惟上
開行為並未能使群組內之成員一望即知內容,而原告亦無法
證明系爭區經理群組內之成員有何人點選連結網址,僅以被
告轉發連結網址,即認被告侵害其名譽,核無理由。縱認被
告有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所請求賠償之亦屬過高。且原告
請求被告刊登澄清啟事反將使系爭區經理群組內之成員探詢
而週知,故縱認被告有侵害原告之名譽,仍無刊登澄清啟事
之必要。
(二)另外,伊雖於系爭區經理群組張貼附表編號1貼文於「台南
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粉絲專頁之連結網址,並留
言:「卑劣手法慣性不斷上演,同事間有被接近,千萬要小
心別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資源客戶便宜了別人還要惡毒抹黑
,對親手足都如此,有人選擇退場不爭,手足卻難忍傷痛」
、「大家都有小孩更別讓長輩折壽」等語。惟此乃肇因於被
告杜彗菁前與原告2人於保險經紀業務原有合作關係並分享
業績利益,嗣因伊遭排擠,進而失去原先由伊利用其父親人
際關係所開發之客戶「佳里謝眼科」,該名客戶自99年6月
起陸續投保巨額保單,該保單均由伊與原告2人擔任業務員
、承辦人、經手人等,並分享業績利益。然自104年10月以
後,伊即被原告邊緣化,無法取得該客戶連絡,惟該客戶新
、舊保單之業績仍持續由原告2人得利,伊始有感而發,善
意表示上開言論,並未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
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李昇憲、謝惠如分別為晨陽公司耀揚通訊處之區經理、
處經理,並為被告李育成之兄嫂。
(二)被告李育成曾於晨陽公司耀陽通訊處擔任保險業務員,被告
杜彗菁為晨陽公司晴陽通訊處之區經理。
(三)被告李育成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臉書以「Li Li」之帳號公
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系爭貼文。
(四)被告杜彗菁於系爭區經理群組以「彗菁」之帳號轉貼被告李
育成於附表編號1在「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貼
文之網址,並留言:「走夜路終究遇鬼,大家可以從爆料公
社裡搜查,爆料者是男主角親弟女主角小叔,之前也在晨陽
舊同事不陌生,卑劣慣性手法不斷上演,同事間有被接近,
千萬小心別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資源客戶便宜了別人還要惡
毒抹黑,對親手足都如此,有人選擇退場不爭,手足卻難忍
傷痛,大家都有小孩更別讓長輩折壽,感謝讓我成長的人傷
越重越堅定。」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李育成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臉書以「Li Li」之帳號公
開張貼系爭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如是,則
原告請求被告李育成將系爭貼文刪除,並請求賠償原告各10
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並刊登澄清聲明,作為回復原告名譽
之適當處分,是否有據?
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並不相同,名譽為人
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
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
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
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
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
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號解釋(下稱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
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
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
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
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
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
,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
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
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
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
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行為人所為事實陳
述之言論,倘其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無從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自非言論自由保障
範疇,如有損及他人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本件被告李育成發表系爭貼文之臉書各粉絲專頁,為不特
定人均可上網連結並觀覽之公開網站,且所公開發表之系爭
貼文,內載「某一天這對夫妻來跟您說原服務人員離職了,
那恭喜您,您原中意的服務人員被處理掉了!」、「這夫妻
會用各種理由跟業務爭吵,刁難,有些業務吃虧認為算了就
離職,這對夫妻因此嘗到甜頭,接下來十幾年來以此為志,
不斷努力!」、「您只要很有錢,就是不斷攀關係,接著不
斷示好」、「您只要在職域上業績好的,這夫妻不會放過您
的。絕對逼您離職為止。」、「連我是親人也不放過,把我
逼走不讓我進公司,將醫生保戶獨自吃下。」、「謝:厂丫
ˋ厂丫這下這間眼科所有業績都歸我賺嘍〜^_^」等語,明顯
係被告李育成陳述有關原告2人長期刻意刁難業務員,意圖
逼迫業務員離職,再將離職業務員之保戶業績據為己有等情
事,且帶有強烈批判性之主觀評價在內;又系爭貼文內含「
這夫妻根本沒有專業能力」、「要妳投保的手法其實也蠻粗
劣」、「這夫妻刁你是不用合理性的」、「但他們卻可以肆
無忌憚的玩弄你!」、「這夫妻沒有什麼不敢的!」「跟這
兩人投保的話,是在助紂為虐。這夫妻拿著這些垃圾手法所
得,來對您獻殷勤、請客、出遊。您還要繼續跟他們投保嗎
?用踩別人屍體的錢請您,您趕吃、敢用嗎?」、「如果您
是這夫妻的家人,請他們不要再失德了,會有報應,且可能
禍及子女,子女無辜萬萬不可」等語,並非陳述事實,而僅
帶有強烈批判性之主觀評價陳述,並以原告姓名之諧音「謝
穢如跟李牲憲」指涉原告2人,意圖貶低原告之人格。
⒊審酌原告李昇憲、謝惠如分別為晨陽公司耀揚通訊處之區經
理、處經理,其工作內容即在招攬保險,規劃保單說服保戶
投保,而保戶在考量是否投保時,除評估其自身保障之需求
,對於業務員之專業、服務態度、保單內容說明是否詳盡、
規劃是否完善、是否值得信賴,均為投保時通常會詳加考慮
之事項,是系爭貼文內容若有陳述不實,恐致該有意藉由原
告招攬投保保險之不特定人形成偏見,而對原告2人產生不
良印象。查被告李育成就系爭貼文所為之陳述,既未能舉證
證明其所陳述之「事實」為真,而其所為具有強烈批判性之
主觀評價文字,均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並
不足認係被告李育成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顯然已足以
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再參諸被告
李育成於張貼系爭貼文後,網友在系爭貼文下所作之留言(
見本院卷一第85至103頁),已發生散佈於眾之結果,堪認被
告李育成之行為係屬故意,並明顯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屬實。
⒋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
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
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
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李育成以在附表臉書粉
絲專頁內張貼系爭貼文的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依社會一
般通念,應足使原告精神上產生痛苦,是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李育成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爰審酌原告李
昇憲、謝惠如分別為大學、高職畢業,擔任晨陽公司耀揚通
訊處之區經理、處經理,並為被告李育成之兄嫂,原告李昇
憲109年所得約592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股票;原
告謝惠如109年所得約388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股
票;被告李育成係大學畢業,擔任保險業務員,薪資約每月
3萬元,109年所得約23萬餘元,名下有汽車及股票、無不動
產等情,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故衡酌兩造之身
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被告李育成本件行為動機、對於原告
名譽之侵害程度,認原告就被告李育成上開行為,請求精神
慰撫金各100萬元,實屬過高,應核減為原告李昇憲得請求2
0萬元、原告謝惠如得請求10萬元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
求,不應准許。
⒌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
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
育成發表在附表臉書粉絲專頁內之系爭貼文,既有敘及侵害
原告人格權之文字,此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李育成應除去對其
人格權之侵害,亦即聲明請求被告李育成應刪除附表系爭貼
文,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
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
,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
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憲法法庭111年度
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原告所提出命被告李育
成刊登之澄清聲明,與其於起訴狀所附道歉聲明相較(見本
院卷一第23頁),僅係將原聲明中「道歉」二字改為「澄清
」,其餘聲明大致相同,仍係判決命行為人以刊登等方式表
示其行為不當之表現,屬強制行為人不顧自己真實意願,表
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方式,實仍侵害憲法所
保障之思想自由,顯與前開憲法法庭判決保護不表意自由之
意旨相悖,故原告請求被告李育成應將澄清聲明(見本院卷
二第297頁)刊登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Facebook粉絲專
頁內,並設定貼文檢視權限為公開,以供不特定人瀏覽,上
開澄清聲明於發佈後90日內不得刪除、更改檢視權限,非屬
適當及必要,不應准許。
(二)被告杜彗菁於系爭區經理群組以「彗菁」之帳號轉貼附表編
號1貼文於「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網址及留言
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人格、名譽權?如是,則原告請求
被告杜彗菁刊登澄清聲明,作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並請求被告杜彗菁連帶賠償原告各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是
否有據?
⒈查被告杜彗菁固有於系爭區經理群組以「彗菁」之帳號轉貼
附表編號1被告李育成於「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
」貼文之網址,並留言:「走夜路終究遇鬼,大家可以從爆
料公社裡搜查,爆料者是男主角親弟女主角小叔,之前也在
晨陽舊同事不陌生,卑劣慣性手法不斷上演,同事間有被接
近,千萬小心別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資源客戶便宜了別人還
要惡毒抹黑,對親手足都如此,有人選擇退場不爭,手足卻
難忍傷痛,大家都有小孩更別讓長輩折壽,感謝讓我成長的
人傷越重越堅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然查,被告杜
彗菁僅張貼上開貼文之連結網址,並非陳述上開貼文之內容
,再參諸被告杜彗菁於連結網址下方之留言,顯然係閱覽上
開連結之貼文內容後所陳述主觀感受及評價,其用詞雖令原
告不悅或難堪,尚難認被告杜彗菁係故意或過失藉由張貼被
告李育成於「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之附表編
號1貼文連結網址,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亦難謂其於下
方留言之內容係欲另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是以,原告主
張被告杜彗菁在系爭區經理群組張貼上開貼文之連結網址並
留言,與被告李育成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云云,並無可採。
⒉被告杜彗菁所為張貼連結網址及留言評論之行為既未侵害原
告之名譽或人格權,則原告請求被告杜彗菁應同意原告於系
爭區經理群組刊登澄清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99頁)及請求被
告杜彗菁連帶給付原告李昇憲、謝惠如各100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李昇憲、謝惠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李育成給付原告李昇憲20
萬元、謝惠如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
月5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將附
表編號1至編號3之系爭貼文予以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就
本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 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就主文第1項部分,該部分性質上 不宜假執行,而其餘原告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故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 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111年) 張貼內容 張貼網站 1 2月2日 大年初二 大義滅親 分享好人好事代表:謝穢如跟李牲憲這對夫妻。兩人任職於台南某保險經紀人公司,而謝是公司股東。 如果您是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那您要特別注意了,您如果有一種經驗:某一天這對夫妻來跟您說原服務人員離職了,那恭喜您,您原中意的服務人員被處理掉了! 這夫妻會用各種理由跟業務爭吵,刁難,有些業務吃虧認為算了就離職,這對夫妻因此嘗到甜頭,接下來十幾年來以此為志,不斷努力! 這夫妻根本沒有專業能力,您只要很有錢,就是不斷攀關係,接著不斷示好,要妳投保的手法其實也蠻粗劣。 這夫妻刁你是不用合理性的。 重點是這行業沒有底薪,你也沒領他薪水,但他們卻可以肆無忌憚的玩弄你!(因為這公司就是單位主管說了算,沒輒) 這公司有一個傳統,單位主管可以決定:業務在職域上開發新客戶,如果談到有希望的客戶,必須要帶主管去成交,錢也要跟主管對半分。 接著呢……您只要在職域上業績好的,這夫妻不會放過您的。絕對逼您離職為止。 連我是親人也不放過,把我逼走不讓我進公司,將醫生保戶獨自吃下。 我跟助理要保戶檔案,給一部分後馬上表示不能再給我了! 這代表什麼呢? 因原服務人員是我跟李牲憲,助理發現後期保單服務人員沒有我本人了。這裡面有14筆保單佣金我跟公司爭取還爭取不到喔!股東權利就是大! 台南佳里區一間眼科,本來是謝穢如跟另位同事兩人的共同保戶,結果謝把眼科女婿納入麾下。謝:厂丫ˋ厂丫這下這間眼科所有業績都歸我賺嘍〜^_^ 再分享一個,謝要公婆買儲蓄險,結果問公婆:要、被保人要用孫子還是孫女呢? 正解應該要問:是用公公的名字還是婆婆的名字才對! 等於這筆錢直接贈與孫子女嘍 這夫妻沒有什麼不敢的! 趕快分享給您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讓他們知道:跟這兩人投保的話,是在助紂為虐。 這夫妻拿著這些垃圾手法所得,來對您獻殷勤、請客、出遊。您還要繼續跟他們投保嗎?用踩別人屍體的錢請您,您趕吃、敢用嗎? 他們吃香喝辣、住豪宅、開名車,認識他們的朋友及保戶都以為這夫妻能力很好,壽險業做的有聲有色,我現在讓你們了解一下錢怎麼賺的!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家人,請他們不要再失德了,會有報應,且可能禍及子女,子女無辜萬萬不可。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保戶,好好思考一下要不要繼續找他們投保。 如果您認識或有朋友認識這夫妻,好好思考要不要離遠一點。或提醒這夫妻。 如果您想從事這行業或同業轉任,請去保經業前10大,而且合約需完善的,這種可以做一輩子的行業,遇人不淑損失就是你自己而已…… 各位有與這夫妻經歷慘痛經驗的歡迎多多上來分享、私我也行。 或是在壽險業遇到的蟑螂,讓其他人多認識這行業吧! 以上資料我只放無傷大雅的,歡迎當事人來索取重要資料喔!要錄音檔也有 #保險 爆料公社 、爆料公社二社、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二版(可不具名發文) 2 2月2日 大年初二 大義滅親 分享好人好事代表:謝穢如跟李牲憲這對夫妻。兩人任職於台南某保險經紀人公司,而謝是公司股東。 如果您是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那您要特別注意了,您如果有一種經驗:某一天這對夫妻來跟您說原服務人員離職了,那恭喜您,您原中意的服務人員被處理掉了! 這夫妻會用各種理由跟業務爭吵,刁難,有些業務吃虧認為算了就離職,這對夫妻因此嘗到甜頭,接下來十幾年來以此為志,不斷努力! 他們根本沒有專業能力,您只要很有錢,就是不斷攀關係,接著不斷示好,要妳投保的手法其實也蠻粗劣,但南部人就是有一種莫名的人情... 例如刁難的其中之一是沒穿西裝打領帶(別以為可笑,有更多更可笑的理甶……,(照片4、5)這位同仁可是連董事長頒獎都穿這樣,單位活動也是,因為他平常就這身裝扮。所以她們刁你不用合理性的。 重點是這行業沒有底薪,你也沒領他薪水,但他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玩弄你喔! 還有搞個早會跟晚會要你不得缺席,請問在職的、離職的,誰被這理由處理掉的呢?誰又完全不知道有這些規定的呢?請舉手 這公司有一個傳統,單位主管可以決定:業務在職域上開發新客戶,如果談到有希望的客戶,必須要帶主管去成交,錢也要跟主管對半分。 接著呢……您只要在職域上業績好的,這夫妻不會放過您的。絕對逼您離職為止。 連我是親人也不放過,把我逼走不讓我進公司,將醫生保戶獨自吃下。 還好我有這位離職的貴人讓我知道原來我有這種親人! 然後,沒業績的時候還會問你要不要回鍋喔!(照片6 台南佳里區一間眼科,本來是謝穢如跟另位同事兩人的共同保戶,結果謝把眼科女婿納入麾下。謝:厂丫ˋ厂丫這下眼科所有錢都歸我賺嘍〜^_^ 再分享一個,謝要公婆買儲蓄險,結果問公婆:要、被保人要用孫子還是孫女呢? 等於這筆錢直接贈與孫子女嘍 這夫妻沒有什麼不敢的! 給各位看看不給進公司,接下來助理不接電話,怎麼跟金管會回覆的。(照片7、8 趕快分享給您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讓他們知道:跟這兩人投保的話,是在助紂為虐。 這夫妻拿著這些垃圾手法所得,來對您獻殷勤、請客、出遊。您還要繼績跟他們投保嗎?踩別人屍體的錢請您,您趕吃、敢用嗎? 他們吃香喝辣、住豪宅、開名車,認識他們的朋友及保戶都以為這夫妻能力很好,壽險業做的有聲有色,我現在讓你們了解一下錢怎麼賺的!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家人,請他們不要再失德了,會有報應,且可能禍及子女,子女無辜萬萬不可。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保戶,好好思考一下要不要繼續找他們投保。 如果您認識或有朋友認識這夫妻,好好思考要不要離遠一點。 全台有20萬壽險從業人員,多數都認真幫保戶規劃,可以多比較喔! 檔案是離職員工給我的,當下馬上說不小心給我了,不能再給我了!(照片1、2、3 這代表什麼呢? 您給行政資料,一般她們作法是怕漏了,因此會將此要保人名字、被保人名字、業務員名字輸入搜尋,接著全部資料給你。 但他很聰明,秒發現不對勁,因為後期業務員沒有我本人了。 重點是這裡面有14筆保單佣金我要爭取還爭取不到喔!股東權利就是大! 如果您想從事這行業或同業,請去保經業前10大,而且合約完善的,這種可以做一輩子的行業,遇人不淑損失就是你自己而已…… 各位有與這夫妻經歷慘痛經驗的歡迎多多上來分享、私我也行。 以上資料我只放無傷大雅的,歡迎當事人來索取重要資料喔!要錄音檔也有 靠北保險業 3 2月3日 大年初二 大義滅親 分享好人好事代表:謝穢如跟李牲憲這對夫妻。兩人於台南某保險經紀人公司,而謝是公司股東。 如果您是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那您要特別注意了,您如果有一種經驗:某一天這對夫妻來跟您說原服務人員離職了,那恭喜您,您原中意的服務人員被處理掉了! 這夫妻會用各種理由跟業務爭吵,刁難,有些業務認為算了就離職,這對夫妻因此嘗到甜頭,接下來十幾年來以此為志,不斷努力! 這夫妻根本沒有專業能力,您只要很有錢,就是不斷攀關係,接著不斷示好,要妳投保的手法其實也蠻粗劣。 例如刁難的其中之一是沒穿西裝打領帶,ps南部平時穿西裝跑業務的人屬上人等級(別以為可笑,有更多更可笑的理由……,照片4、5這位同仁可是連董事長頒獎都穿這樣,單位活動也是,因為他平常就這身裝扮。所以她們刁你不用合理性的。 重點是這行業沒有底薪,你也沒領他薪水,但他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玩弄你! 還有搞個早會跟晚會要你不得缺席,請問在職的、離職的,誰被這理由處理掉的呢?誰又完全不知道有這些規定的呢?請舉手 這公司有一個傳統,單位主管可以決定:業務在職域上開發新客戶,如果談到有希望的客戶,必須要帶主管去成交,錢也要跟主管對半分。 接著呢……您只要在職域上業績好的,這夫妻不會放過您的。絕對逼您離職為止。 連我是親人也不放過,把我逼走不讓我進公司,將醫生保戶獨自吃下。 還好我有這位離職的貴人讓我知道原來我有這種親人!(照片1、2、3 另外,這單位沒業績的時候還會問你要不要回鍋喔!(照片6 台南佳里區一間眼科,本來是謝穢如跟另位同事兩人的共同保戶,結果謝把眼科女婿納入麾下。謝:厂丫ˋ厂丫這下眼科所有錢都歸我賺嘍〜^_^ 再分享一個,謝要公婆買儲蓄險,結果問公婆:要、被保人要用孫子還是孫女呢? 正解應該要問:是用公公的名字還是婆婆的名字才對! 等於這筆錢直接贈與孫子女嘍 這夫妻沒有什麼不敢的! 給各位看看不給進公司,接下來助理不接電話,他們怎麼跟金管會回覆的。(照片7、8 趕快分享給您台南嘉義的醫師朋友,讓他們知道:跟這兩人投保的話,是在助紂為虐。 這夫妻拿著這些垃圾手法所得,來對您獻殷勤、請客、出遊。您還要繼續跟他們投保嗎?用踩別人屍體的錢請您,您趕吃、敢用嗎? 他們吃香喝辣、住豪宅、開名車,認識他們的朋友及保戶都以為這夫妻能力很好,壽險業做的有聲有色,我現在讓你們了解一下錢怎麼賺的!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家人,請他們不要再失德了,會有報應,且可能禍及子女,子女無辜萬萬不可。 如果您是這夫妻的保戶,好好思考一下要不要繼續找他們投保。 如果您認識或有朋友認識這夫妻,好好思考要不要離遠一點。或提醒這夫妻。 全台有20萬壽險從業人員,多數都認真幫保戶規劃,大家可以多比較喔! 我跟助理要保戶資料,當下馬上說不小心給我了,不能再給我了! 這代表什麼呢? 您跟行政人員要資料,一般她們作法是怕漏了,因此會將此要保人名字、被保人名字、業務員名字輸入搜尋,接著全部資料給你。 但他很聰明,秒發現不對勁,因為後期業務員沒有我本人了,因此表示不再給我資料。 重點是這裡面有14筆保單佣金我要爭取還爭取不到喔!股東權利就是大! 如果您想從事這行業或同業,請去保經業前10大,而且合約完善的,這種可以做一輩子的行業,遇人不淑損失就是你自己而已…… 各位有與這夫妻經歷慘痛經驗的歡迎多多上來分享、私我也行。 或是在壽險業遇到的蟑螂,讓其他人多認識這行業吧! 以上資料我只放無傷大雅的,歡迎當事人來索取重要資料喔!要錄音檔也有 靠北保險業3.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