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林
訴訟代理人 陳季寬
被 上 訴人 陳琬淳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仁
被 上 訴人 陳添丁
陳進吉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進財
被 上 訴人 陳進發
訴訟代理人 陳信良
被 上 訴人 包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0 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