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83號
TNDV,111,訴,1383,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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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俊峰
徐漢倫
黃郁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睿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8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802,89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3,21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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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