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9號
TNDV,111,訴,1009,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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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魏祈嵩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魏傳
魏仁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學
被 告 魏澄貴
賴麗春
魏福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啓章
被告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全
魏進來
被 告 魏輝煌
魏輝雄
魏祈益

魏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英綿
被 告 魏福亮
魏宏展
魏群典
魏彥弘 住○○市○○區○○○路000○00號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04平方公尺 土地、同段580地號面積4,323平方公尺土地、同段583地號 面積1,074平方公尺土地(下各以地號稱之,合稱為系爭土地 )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



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甲種建築用地,依法令可合併分割為 單獨所有。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兩造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 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規定, 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依 本院卷第85頁所示方案合併分割。
二、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事件, 更行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 訟標的為請求,而其聲明同一、正相反或可以代用(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有無違反 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 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 同、相反或可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次按確定判決,除當 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繼受人, 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所謂 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 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 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而言。因此,在對物之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 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 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 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 ,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有物之分割 ,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 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9號判 決意旨參照);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法 定其分割方法,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基此,倘當事人就其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 ,另提起新訴請求判決分割,其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聲明均相同,縱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不 同,仍屬同一事件。違反而更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訴外人魏海珍於87年間以起訴當時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



魏海山魏清春、魏仁漢魏澄貴魏傳成、魏賴麗春、魏 平和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物,業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833 號裁判分割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325-357頁;前案卷宗因逾法定保存期限已銷毀, 見本院卷第459頁調卷簿影本)。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1-4 為前案當事人,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固雖非前案當事 人,惟查,本案被告魏福來、魏全來、魏進來魏啓章為前 案被告魏平和之繼承人,於100年6月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完畢;本案被告魏輝煌魏輝雄為前案被告魏清春之繼承人 ,於105年6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本案原告魏祈嵩 及被告魏祈益、魏忠誌為前案被告魏海山之繼承人,於105 年8月2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本案被告魏福亮、魏宏 展及訴外人魏福文、魏福壽為前案原告魏海珍之繼承人,於 110年5月24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後,訴外人魏福文於11 0年11月26日將其應有部分贈與登記予其子即本件被告魏群 典,訴外人魏福壽於110年12月22日將其應有部分贈與登記 予其子即本件被告魏彥弘等情,此有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人工登記簿謄本暨地籍異動索引在卷足稽(本院卷第25-41 、295-309、359-455頁),足見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 係於前案判決確定後,因分割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當事人魏海珍、魏海山魏清春、 魏平和之繼受人。而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共有物分 割請求權,此項請求權為形成訴權,須經由法院判決始得形 成一定之法律關係,而具有對世效力以觀,是故前案確定判 決對於本案當事人如附表編號5-17亦有效力,堪可認定。 ㈡前案與本案均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是以本案與前案之訴 訟標的相同。至本案原告聲明主張之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方法 (本院卷第85頁)雖與前案原告魏海珍聲明主張之系爭土地 合併分割方法不同,惟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 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19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前案既經本院衡酌系爭土地之 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命為適當 之分配即「兩造共有之坐落台南縣○○鎮○○段000地號、地目 建、面積0.1404公頃土地、同段580地號、地目建、面積0.4 323公頃土地及同段583地號、地目建、面積0.1074公頃土地 合併分割如附圖一第二方案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0115公 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0 .0040公頃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C部 分面積0.0628公頃及編號D部分面積0.0413公頃分歸被告魏



海山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0.0832公頃分歸原告魏海珍取得 ;編號F部分面積0.0895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 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0.0886 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0.0038公頃分歸兩造按附 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I部分面積0.0249公頃分歸 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0.0146 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保持 共有取得;編號K部分面積0.0066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 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L 部分面積0.0014公頃分歸被告魏海山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0 .0001公頃分歸原告魏海珍取得;編號N部分面積0.0027公頃 分歸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O部分面積0.0 241公頃分歸被告魏清春取得;編號P部分面積0.0421公頃分 歸原告魏海珍取得;編號Q部分面積0.0199公頃分歸被告魏 海山取得;編號R部分面積0.0303公頃分歸被告魏傳成、魏 仁漢、魏澄貴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S 部分面積0.0213公頃分歸被告魏平和、魏賴麗春按應有部分 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取得;編號T部分面積0.0061公頃分歸 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編號U部分面積0.1013 公頃分歸被告魏清春取得」,依上開說明,本案原告就其他 共有人已於前案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即系爭土地), 自不得另提起本件新訴請求判決分割。
㈢本案與前案判決之當事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相同,顯係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同一之請求,前後兩訴訟自屬同一事件,兩造均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拘束,不得就系爭土地重行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本件訴訟,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性質上非得補正。至系爭土地共有人迄未持前案確定判決辦理分割登記,並不影響前案判決確定之既判力,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前已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經法院判決合併分割確定在案,本案當事人為前案當事人或 前案當事人之繼受人,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前案屬同一事 件,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更行起訴請求裁判合併 分割,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7款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臺南市白河區關帝段 編號 共有人 地號及應有部分比例 573地號 (1,404㎡) 580地號 (4,323㎡) 583地號 (1,074㎡) 1 魏賴麗春 199/1000 1/4000 1/1000 2 魏傳成 1/15 1/15 1/15 3 魏仁漢 1/15 1/15 1/15 4 魏澄貴 1/15 1/15 1/15 5 魏福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6 魏全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7 魏進來 1/4000 799/16000 199/4000 8 魏啓章 1/4000 799/16000 199/4000 9 魏輝煌 1/10 1/10 1/10 10 魏輝雄 1/10 1/10 1/10 11 魏祈嵩 1/15 1/15 1/15 12 魏祈益 1/15 1/15 1/15 13 魏忠誌 1/15 1/15 1/15 14 魏福亮 1/20 1/20 1/20 15 魏宏展 1/20 1/20 1/20 16 魏群典 1/20 1/20 1/20 17 魏彥弘 1/20 1/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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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