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59號
TNDV,111,簡上,159,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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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林楊鳳嬌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視同上訴楊文福
黃德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三樓
黃博彥(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博慧(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信菖(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妍睿(即黃德義之繼承人黃博盈之承受訴訟人)

黃楷睿(即黃德義之繼承人黃博盈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詠慈
視同上訴楊文結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四樓
楊文利
吳由己

楊文烈
楊忠明
楊棕勝
楊金淮
楊浚江
楊士生
黃天祥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三樓
黃天民
楊朝發

楊錦泉
楊金德
楊德川

楊文欽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
楊文正
黃有成
黃良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七樓
之0
陳黃富美
黃麗花
黃麗惠
楊定
楊宜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浚江
視同上訴人 楊宛綾
楊宛錚
楊育欽
楊欣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佳均
視同上訴黃聖仁
楊進炎(即楊啓賢繼承人)

楊明達(即楊啓賢繼承人)

楊宗學(即楊合良繼承人)

楊士人

楊憲堂

楊書育

楊芳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月
視同上訴人 黃楊瑤琴

訴訟代理人 黃再添
被上訴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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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