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林楊鳳嬌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文福 黃德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三樓 黃博彥(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博慧(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信菖(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妍睿(即黃德義之繼承人黃博盈之承受訴訟人) 黃楷睿(即黃德義之繼承人黃博盈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詠慈 視同上訴人 楊文結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四樓 楊文利 吳由己 楊文烈 楊忠明 楊棕勝 楊金淮 楊浚江 楊士生 黃天祥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三樓 黃天民 楊朝發 楊錦泉 楊金德 楊德川 楊文欽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 楊文正 黃有成 黃良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七樓 之0 陳黃富美 簡黃麗花 黃麗惠 楊定興 楊宜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浚江 視同上訴人 楊宛綾 楊宛錚 楊育欽 楊欣穆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佳均 視同上訴人 黃聖仁 楊進炎(即楊啓賢繼承人) 楊明達(即楊啓賢繼承人) 楊宗學(即楊合良繼承人) 楊士人 楊憲堂 楊書育 王楊芳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視同上訴人 黃楊瑤琴訴訟代理人 黃再添 被上訴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