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慧君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慧君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2,819,643元。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48號),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08期、年利率0%、每 期還款30,167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 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任職於坤億蛋行,擔任洗蛋員,平均每月薪資約24,000元, 無申請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8,457元(包含必 要之生活費15,965元、工會費150元、勞保費1,541元、健 保費744元、團保費50元、手續費7元),名下原有公同共有 之三筆不動產,均已賣出,實領17,500元並已交給父母,財 產僅剩餘87年出廠之汽車一輛、國泰人壽保單三份(保單價 值準備分別為0元、0元、102,372元)、臺南海佃郵局存款 426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後,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 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
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 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2,819,643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18、26-30頁;消債更 字卷第29-37、63-69、71-73、261-275頁)。且有如附表所 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 債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6,540,765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 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於109年12月16日向本院 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48號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年利率0 %、每期還款30,167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資力不佳,且 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本院於110年1月11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 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48號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123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 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 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坤億蛋行,擔任洗蛋員,平均每月薪資 約24,000元,無申請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繳費收據、坤億 蛋行在職證明書、薪資袋、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 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9-14頁; 消債更字卷第43-45、49-61、277-285頁),核與本院調閱 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大致相符, 應可採信。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原有公同共有之三筆不動產 ,均已賣出,實領17,500元並已交給父母,是名下財產僅剩 餘87年出廠之汽車一輛、國泰人壽保單三份(保單價值準備 分別為0元、0元、102,372元)、臺南海佃郵局存款426元 ,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海佃郵局存摺、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國泰人壽保
單封、吉田地產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在卷可憑(南司消債 調字卷第13、31、75-77頁;消債更字卷第27、47、79-95、 105-121、241-259頁),核與前揭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以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 以其不動產買賣價金17,500元、國泰人壽保單(保單價值準 備金102,372元)及每月薪資收入24,000元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個人 生活費共支出15,965元及每月工會費150元、勞保費1,541 元、健保費744元、團保費50元、手續費7元,合計18,457 元,並提出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臺南市各業工 人聯合會繳費收據、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收據 、中油發票、7-11發票、家樂福發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 字卷第8-9、14-15頁、消債更字卷第39-41、97-103頁), 該數額雖已逾越前揭標準17,076元,惟審酌聲請人支出項目 尚無奢華浪費之情,且確實為生活及工作之必要支出,亦有 提出相關單據供參,足見聲請人盡力控制每月支出,故聲請 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平均為18,457元,應屬可 採。
(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4,0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8,457元後,餘額5,543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 權後,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達6,540,765元,縱使先以 聲請人名下不動產買賣價金17,500元、國泰人壽保單(保單 價值準備金102,372元)清償部分債務後,上開每月餘額5, 543元,顯難以負擔180期、年利率0%、每期還款30,167元之 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 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 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 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 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63,819元 消債更字卷第193-203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68,598元 消債更字卷第181-191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15,188元 消債更字卷第159-167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0,915元 消債更字卷第205-213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554,689元 消債更字卷第225-235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95,845元 消債更字卷第215-223頁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015,861元 消債更字卷第311-317頁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091,133元 消債更字卷第145頁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1,212元 消債更字卷第147-157頁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549,509元 消債更字卷第169-179頁 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5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323,996元 消債更字卷第287-309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6,540,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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