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80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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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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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伯松(已死亡)間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
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
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
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
度司執字第3013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即被繼承人王伯松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並主張王伯農、陳王連芍及郭王連勤
為被繼承人王伯松之繼承人,惟債權人於112年3月10日具狀
主張被繼承人王伯松於94年6月9死亡時,其母親即第二順位
繼承人王李秀拔尚未死亡,而王李秀拔嗣於98年1月8日死亡
,應再由王李秀拔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即王伯農等18人
為被繼承人王伯松、王李秀拔之繼承人,然為確認王伯農等
18人是否為被繼承人王伯松、王李秀拔之適格繼承人,經本
院先後於112年3月14日、同年4月6日命債權人分別於15日及
7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而債權人分別於112年3月15日
、同年4月10日合法收受,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本院
無從據以命債權人辦理代辦繼承登記事宜,執行程序不能進
行,故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予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附表一:
111年司執字138065號 財產所有人:王伯松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佳里區 佳化 1673 2589 4000分之31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佳里興段445-1地號。
附表二:
被繼承人 出生日期 死亡日期 身份證統一編號 除戶地址 王伯松 48年7月27日 94年6月9日 Z000000000 高雄縣○○鄉○○巷00○0號 王李秀娥 14年4月2日 98年1月8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王伯峰 26年6月8日 79年9月4日 Z000000000 彰化縣二水鄉 王伯輝 38年10月15日 103年8月20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黃王連蒲 22年6月20日 100年3月25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黃景煬 41年8月3日 106年11月22日 Z00000000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詹王蓮萃 36年9月6日 89年6月9日 Z000000000 高雄縣○○鄉○○○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