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被 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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