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75號
TNDV,111,勞訴,75,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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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被 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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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