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35號
TNDV,111,亡,35,202304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朝文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於民 國111年7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已年滿80歲,因多年來行方不明 ,亦未報案失蹤,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 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人甲○○之音訊,爰聲請准 予裁定宣告失蹤人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民國111年7月 7日南市府北戶字第1110051193號函及所附里長訪查紀錄 表、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6日移署資字第1110060354號 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8日南市社老字第1110742 149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11年6月7日南市殯一字第11 10729268號函、失蹤人甲○○之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 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公務電話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國 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勞保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等 件(均影本)附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人甲○○ 並未在監、押,近7年無入出境或投保勞健保之紀錄,亦 無任何財產、所得,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前 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1年9月13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 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 失蹤人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甲○○為18年1月9日生,於111年7月7日經臺南○○○ ○○○○○清查後列冊為80歲以上已連續3年行方不明之人口, 亦即甲○○於108年7月7日已失蹤,計至111年7月7日屆滿3 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