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25號
附民原告 黃逸耘
附民被告 楊瑾中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涉犯毀損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6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6號 判決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