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73號
TNDM,112,金訴,273,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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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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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