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瀚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1422、1423、1424、1425號、111年度偵字第25289號)及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351、29891、31625、31627號、112
年度偵字第96、3461、4769、6221、7125、8279號),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董瀚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董瀚璟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 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且足以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仍基 於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前之 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董瀚璟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等物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林岫樺、王新 榮、邱月美、李律瑩、張雅珍、李盛濱、古芸羚、周誼欽、 李明建、楊雅君、林子珊、蔡瑞穎、王曉梅、陳文敏、廖文 雯等人,致林岫樺等人分別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董瀚璟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並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匯一空,而掩飾該等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林岫樺等人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瀚璟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 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林 岫樺、王新榮、李律瑩提出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截圖、被害人邱月美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張雅珍提出之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存摺對帳單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李盛
濱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簿影本、被害人古芸羚提 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周誼欽、李明建提出 之交易成功畫面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楊雅 君提出之轉帳資料、被害人林子珊、蔡瑞穎、陳文敏提出之 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王曉梅提出 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廖文雯提出之對話紀錄、被 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 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 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董瀚璟交付本 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予詐騙集團成 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 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 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被 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 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 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 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 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 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 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 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 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
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 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被告與其交付本案帳戶之詐騙集團成 員素不相識,其主觀上當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 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轉 出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 行,應成立幫助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被害人財物及洗錢,並分別侵害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有加重詐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詎不知悔改,猶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 團成員,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使詐欺集 團成員得利用其帳戶向被害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得手後仍可隱匿真實身分逃避檢警查緝,助長犯罪之猖獗, 破壞社會秩序,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否認犯行,迨於本院緝獲訊問時始坦承犯行,迄未 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 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金訴卷第255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351、29891、31 625、31627號、112年度偵字第96、3461、4769、6221、712 5、827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6至15),與檢察官起 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另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71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雖漏載被害人陳文敏於111年5月 25日10時42分遭詐騙匯款100萬元,然此與該移送併辦意旨 書所載同一被害人於111年5月26日遭騙匯款100萬元部分,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為該移送併辦效力所及, 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
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雖有向被害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然 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依法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ㄧ、㈠) 林岫樺 111年5月上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起訴書誤載為SWEETING,應予更正)結識林岫樺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有內線消息知道六合彩開獎號碼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9時47分 5萬元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ㄧ、㈡) 王新榮 111年3月25日某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王新榮佯稱:公司有銷售香港之房子供認購,海外戶認購享有優惠價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4日 12時59分 5萬元 111年5月24日 13時 5萬元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邱月美 111年4月30日19時30分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邱月美佯稱:有內線消息知道香港彩券開獎號碼及分紅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4日 13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0分,應予更正) 7萬1,000元 4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律瑩 111年4月29日前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李律瑩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協助透過E商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4日 14時48分 10萬元 5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張雅珍 111年4月上旬某日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張雅珍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透過東森國際網站下注運彩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0時52分 10萬元 6 (即111偵29351、298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㈠) 李盛濱 111年5月24日14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網路賭博訊息,適李盛濱點閱把玩後,復向渠佯稱贏錢時要付款才能領出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0時28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4分,應予更正) 14萬9,000元 111年5月26日 12時4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分,應予更正) 14萬9,000元 7 (即111偵29351、298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㈡) 古芸羚 111年5月25日13時許前某時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古芸羚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3時4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應予更正) 5萬元 8 (即111偵31625、316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㈠) 周誼欽 111年5月1日某時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周誼欽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21時10分 8萬元 9 (即111偵31625、316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ㄧ、㈡) 李明建 111年5月25日21時49分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李明建佯稱:可利用新葡京客服網站之漏洞操作賺錢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14時48分 2萬7,022元 10 (即112年度偵字第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楊雅君 111年4月20(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4月24日,應予更正)日14時34分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團結識楊雅君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透過東森娛樂傳媒網站賺錢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9時43分 14萬元 11 (即112年度偵字第34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子珊 111年5月26日某時起 詐騙集團成員先傳送簡訊向林子珊騙稱渠獲得10萬元借貸額度後,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永豐借貸網站要求林子珊聯繫客服,復向渠佯稱帳戶遭凍結須先行匯款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13時43分 1萬元 12 (即112年度偵字第47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蔡瑞穎 111年5月20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5月21日,應予更正)起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蔡瑞穎佯稱:可在慕斯達發商城網站交易虛擬通貨買賣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9時31分 2萬元 13 (即112年度偵字第62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王曉梅 111年4月13日8時30分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結識王曉梅後,向渠佯稱:可在華泰證券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6日 10時38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35分許,應予更正) 18萬2,272元 14 (即112年度偵字第71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文敏 111年4月5日17時2分許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結識陳文敏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向渠佯稱:可在永利國際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0時42分(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100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 111年5月26日 11時45分(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27分,應予更正) 100萬元 15 (即112年度偵字第82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文雯 111年5月25日11時55分前某時起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廖文雯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渠佯稱至博弈網站操作穩賺不賠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5月25日 11時55分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