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63號
TNDM,112,金簡,163,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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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318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10277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智輝可預見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 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 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提款卡與密 碼、網路銀行帳戶與密碼等資料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 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 、轉帳及嗣後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 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 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 21日,先依照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 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臨櫃申辦可約定轉帳至葉政緯( 所涉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政緯中國信託帳戶 ),申辦完成後即在新北市八里區某統一超商,將本案中國 信託帳戶之提款卡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通訊軟 體告知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容任該人及所 屬詐騙集團成員作詐欺取財匯款轉帳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 示之詐術,行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潘禹丞(所涉



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申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何柏力(所 涉詐欺等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柏力中國信託帳戶 ),旋由不詳車手將款項轉帳至陳智輝上開本案中國信託帳 戶內,復再由不詳車手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葉政緯 中國信託帳戶內,以掩飾詐騙款項去向,陳智輝遂以提供本 件上開帳戶資料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 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嗣沈芮萱、嚴茉尹 (原名嚴紫綾)、莊絜安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沈芮萱、嚴茉尹莊絜安於警詢之指述。     ㈢被害人沈芮萱提供之詐騙投資網站(masks.fcnwod.com)、其 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敬恩(Owen)」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 、沈芮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沈芮萱報 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 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各1份。
 ㈣被害人嚴茉尹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妤雯(Abby)」 、「蘇敬恩(Owen)」、「林品樺(Hua)」、「NFT Worlds台 灣區財務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44張、網路銀行交易成功 畫面截圖3張、被害人嚴茉尹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㈤被害人莊絜安提供之手機轉帳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被 害人莊絜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通清字第112001030 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之111年3月2 5日至同年月28日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1份。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柏 力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智 輝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



1份。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 1224839393449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陳智輝之辦理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申請書1份 。
 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政 緯之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 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本件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並於交付前先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 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 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  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 款項轉入潘禹丞華南銀行帳戶(第一層帳戶)、被害人莊絜 安亦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入何柏力中國信託帳戶(第一層 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被告本件中國信託帳戶 (第二層帳戶),繼再轉至葉政緯中國信託帳戶(第三層帳 戶)嗣後提領,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 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 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 件行為,但其提供本件帳戶資料任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 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應係 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 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1個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 成員詐欺被害人沈芮萱、嚴茉尹莊絜安交付財物得逞,同 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匯本件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3次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經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茲審酌被告提供銀行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物,並於交付前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 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 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 ,惟念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不 諱,表現悔意,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 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被告供稱其提供帳戶 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並申辦約定轉帳帳戶後 ,對方並未支付任何款項,故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 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 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 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鄭淑壬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之犯罪事實 ①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②第一層帳戶 ①第二層帳戶之轉帳時間、金額 ②第二層帳戶  ①第三層帳戶之轉帳時間、金額 ②第三層帳戶  1 沈芮萱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媽咪薪鮮事」粉絲團結識沈芮萱,進而推薦其加入「洪盛資訊、紅陽科技」進行網路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27日14時29分許,匯款31,000元。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4時 29分、同日時30分許,自左揭帳戶依序轉入80,010元、31,00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4時40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3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2 嚴茉尹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媽咪薪鮮事」粉絲團結識嚴茉尹,進而推薦其加入「FCN WORLDS」網路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27日13時9分、同日15時26分、同日18時48分許,各匯款31,000元42,000元、18,000元。 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禹丞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3時 09分,自左揭帳戶依序轉入82,000元、31,00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4時02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5時 28分,自左揭帳戶轉入42,00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5時29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11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8時 48分,自左揭帳戶轉入18,005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 ①111年3月27日19時51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200,005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3 莊絜安 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網站YOUTUBE發送打字賺錢、代操作投資可獲得鉅額利潤之訊息,並引導莊絜安至「PROEX」投資網站進行操作,再由LINE暱稱「Jerry」、「PROEX(在線客服)」向莊絜安誆稱欲提領獲利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莊絜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3月21日14時43分許,匯款1萬5,00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柏力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4時 44分,自左揭帳戶轉入25,000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智輝帳戶。 ①111年3月21日14時46分許,自左揭第二層帳戶轉入100,011元。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政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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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