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6號
TNDM,112,訴,16,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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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重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2692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廖重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廖重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於民國110年11月3日釋放,並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案件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猶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8月25日17時許,在高雄市左營 區某友人車上,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警局強制採驗尿液人口,於111年 8月27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並 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 同日17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評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相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 實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 事實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 字第158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釋 放,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8月2 5日17時許再犯施用本次毒品案件,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
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 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 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曾施用毒品,前經送觀察、勒戒並執行完畢,猶 不思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未記取 教訓,實應非難,並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 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 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 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 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 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附表
一、供述證據

編號 姓   名 筆錄內容(出處) 證據內容 1 廖重惠 111年11月2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卷第37至38頁) 坦承於111年8月25日17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某友人車上,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二、非供述證據 





編 號 證據方法(出處) 證據內容 1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CZ00000000000號)(警卷第9頁) 被告尿液呈鴉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 2 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警卷第11頁) 被告經合法採尿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CZ00000000000號)(警卷第17頁) 被告尿液編號: CZ00000000000 於111年8月27日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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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