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2年度,6號
TNDM,112,自,6,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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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黃逸耘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楊瑾中涉嫌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黃逸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黃逸耘自訴被告楊瑾中涉犯毀損等罪嫌,並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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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