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2號
TNDM,112,聲保,62,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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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允良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允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允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82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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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