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鉑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鉑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