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54號
TNDM,112,聲保,54,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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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鉑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
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鉑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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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