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94號
TNDM,112,簡,59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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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銘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1
5578、16901號、103年度偵字第1269、2324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銘雄共同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共貳佰拾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施銘雄與柯佐霖(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及楊朝凱(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基於 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自民國102年5月間起同年10月間止,先由柯佐霖在跳蚤 市場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並由施銘 雄、柯佐霖、楊朝凱對外收取如附表二及不詳姓名者所申設 之帳戶供被害人轉帳入款之用。柯佐霖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大隻」、「卷仔」等不詳姓名之男子聯繫,向「 大隻」、「卷仔」等人,以每隻新台幣(下同)1200元至16 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其等於高雄地區架設網子所竊取之贓物 賽鴿,再依據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由施銘雄及楊朝凱使 用上開行動電話,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向被害人表示,彼等之賽鴿現在其手上 ,要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入指定帳戶,方會 將賽鴿釋回,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依柯佐 霖等人之指示,親自或委由他人將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轉帳至柯佐霖所指定之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 帳戶,而取得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或以購買預 付卡並交付(電話告知)密碼方式而取得易預卡。另如附表 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7、191 、200、204所示部分,因被害人未支付柯佐霖等人所要求之 款項,故未依指示匯款而未得逞。柯佐霖並分別駕駛如附表



五-2所示之自小客車、機車搭載施銘雄、楊朝凱前往便利商 店之提款機提領上開被害人轉帳至上開帳戶之財物後朋分花 用。嗣於102年11月4日上午10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段00巷0號前拘提施銘雄,並扣得如附表五-3編號1至3所示 物品;經施銘雄帶同警方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00巷00號搜索扣得如附表五-3編號4、5所示物品。 再於同年11月28日在臺東縣○○鄉○○村○○0號拘提柯佐霖,並 經柯佐霖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五-1所示之物品;經柯佐霖帶 同警方於同年月29日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 00弄00號,經施馨涵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五-2所示之車輛( 交由柯佐霖同居人施馨涵保管)。又於103年1月3日18時47 分許,在臺南市○○區○○00街000號前拘提楊朝凱;經楊朝凱 帶同警方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中西路與永 路口臺南市議會旁公園草叢扣得如附表五-4所示之物品。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柯佐霖、楊朝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之供述。
 ㈡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如附表一轉入帳戶及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如附表二所示帳戶 交易明細、如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卷附跟監搜證照片 (警㈥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附卷可以佐證。 ㈣被告施銘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
 1.刑法第34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後,新法關於故買贓物罪 之處罰較舊法重(科或併科罰金部分由新臺幣3萬元以下提 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規定。 
 2.刑法第346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 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施銘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  取財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  買贓物罪。
 ㈢如附表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



  7、191、200、204所示犯行部分,被告等已著手於恐嚇取財  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第2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如附表一編號1、2、3、6、7-1(及7-2)、15、17、100所  示犯行部分係同一被害人同一恐嚇行為之數筆轉帳,侵害法 益相同,時間緊接,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恐嚇取財舉動之反覆施行,應 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㈤被告施銘雄與同案被告柯佐霖、楊朝凱共同犯罪,彼此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等人購買他人所竊得之賽鴿後復據以恐嚇取財,其故買 贓物行為與恐嚇取財行為重疊,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或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  併罰。
 ㈧本件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其並非主導本案犯罪之人。且刑 法採一罪一罰,被告雖所犯次數甚多,然就各次犯罪而言, 被告等人所得財物僅約數千元至數萬元,刑度卻為6月以上  ,如量處法定最低度之刑仍嫌過重,衡其犯罪情狀當足以引 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堪予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有前科記錄(不成立累犯),不思以正途營利, 竟恣意恐嚇鴿主牟利,所犯次數甚多,各次恐嚇金額尚非甚 鉅及其犯罪所生危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所述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打石工工作, 有一個小孩就讀高中,需照七十幾歲之父親等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被告犯罪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 沒收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所得 部分,同案被告柯佐霖於警詢中供稱贖金與竊鴿集團平分後 ,再以4-3-3比例分配贖金,他部分為4,施銘雄及摳仔(即 同案被告楊朝凱)等人(各)為3(警㈠卷第17頁);於本院 審理時亦供稱竊鴿集團捲仔分五成,剩下五成中,他分四成 ,施銘雄及楊朝凱各分三成(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18號刑



事卷㈤第164頁)。從而,本院估算方式如下: 1.如附表一編號1至29、31至60、62至70、72至75、77至100、 104、106、108至112、114至123、125至131、133至166、16 8、170至172、174、176、178至190、192至194、196至199 、201至203、205至211部分,被告施銘雄之犯罪所得即被害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0.5×0.3,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如附表一編號61、103、132、167、195部分,因被害人並未 陳述明確金額,故以被害人所述金額之平均數(如編號61所 載3000元至4000元之平均數為3500元)×0.5×0.3為被告施銘 雄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如附表一編號30、124、175部分,被害人係交付(儲值)易 付卡,供被告等人使用,是此部分尚無從估算被告施銘雄所 有之犯罪所得金額,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4.如附表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  7、191、200、204部分,被害人等人並未交付財物,被告施  銘雄並無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5.如附表一編號173部分,被害人僅供述有付款但金額不詳, 是此部分尚無從估算被告施銘雄所有之犯罪所得金額,爰不 為沒收之諭知。 
 ㈢未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門號S IM卡、行動電話機係共同正犯柯佐霖所購得,供恐嚇取財所 用之物,為共同被告柯佐霖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同 被告柯佐霖供承在卷,非屬被告施銘雄所有,爰不為沒收之 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五-1編號1所示之現金19200元因扣案時間距被告 等人最後一次犯罪日期已有相當時日,且無法證明係被告施 銘雄所有之本件恐嚇取財所得之財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㈤扣案如附表五-1編號2-7所示之公共電話卡及手機間距被告等 人最後一次犯罪日期已有相當時日,且無法證明係被告施銘 雄所有之本件恐嚇取財所用之物,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㈥扣案如附表五-2所示之車輛雖係被告柯佐霖駕駛搭載施銘雄 、楊朝凱前往便利商店之提款機提領上開被害人轉帳至上開 帳戶之財物所使用之車輛,惟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
 ㈦扣案如附表五-3編號1、5所示之衣帽雖係被告施銘雄前往便 利商店提款機提領上開恐嚇所得財物所穿戴之衣帽,惟係犯 罪時偶然穿戴之衣帽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




 ㈧扣案如附表五-3編號2-4、附表五-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 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 59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恐嚇時間 匯款日期 轉入帳戶及證據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鄭道陽 102年5月7 日11時30分 許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鄭道陽供述、簡訊照片2張、轉帳明細2張(警㈡卷 第572-577頁  )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道陽 同日12時20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鄭道陽供述、簡訊照片2張、轉帳明細2張(警㈡卷  第572-577頁  ) 4590元 2 林隆 102年7月23 日12時3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林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78-582頁) 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隆 同日12時36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林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78-582頁) 5073元 3 劉冠慈 102年7月23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劉冠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3-587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冠慈 同日12時51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劉冠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3-587頁) 4590元 4 劉志成 102年5月24 日15時57分 同日 1.不詳 2.劉志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8-592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吳國銘 102年10月1 日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吳國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3-597頁) 1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李詩憶 102年10月1 日10時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詩憶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8-602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詩憶 同日10時8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李詩憶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8-602頁) 4590元 7-1 李坤重 102年10月8 日12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坤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3-607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李坤重 102年5月7 日12時1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坤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3-607頁) 4950元 9 張治平 102年9月29 日12時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張治平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8-612頁) 9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廖小龍 102年5月22 日12時56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廖小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13-617頁) 48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鄭建發 102年9月8 日11時3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鄭建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18-621頁) 54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楊清風 102年5月22 日12時3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楊清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27-631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黃順祺 102年5月22 日11時47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順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32-636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陳聖德 102年5月24 日11時5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陳聖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37-641頁) 5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陳淑惠 102年5月24 日11時1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陳淑惠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42-648頁) 73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淑惠 同日11時14 分 同日 同上 7250元 16 陳芳榮 102年5月24 日15時4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陳芳榮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49-655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林國泰 102年5月24 日12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林國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56-661頁) 7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泰 同日12時30 分 不詳 同上 6790元 18 黃榮輝 102年5月24 日10時5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榮輝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62-667頁) 68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黃世明 102年5月24 日10時5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世明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68-674頁) 77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劉平貴 102年5月24 日11時4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劉平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75-680頁) 1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毛財猛 102年5月24 日14時4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6帳戶 2.毛財猛供述、存摺影本、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 ㈡卷第681-689頁) 63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黃柏鐘 102年5月24 日13時4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柏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90-694頁) 6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謝金吻 102年5月24 日14時15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謝金吻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95-699頁) 51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戴春旺 102年5月24 日11時31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戴春旺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00-707頁) 8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陳保元 102年10月1 日10時2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保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08-711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鄭明園 102年5月24 日15時58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鄭明園供述(警㈡卷第712-714頁)、通訊監察譯文(偵㈢卷第322頁) 5051元( 起書誤載為5000元 )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黃盈繽 102年5月24 日10時5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盈繽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16-721頁) 76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游永順 102年5月24 日13時56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游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22-728頁) 58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游永順 102年6月19 日15時4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游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22-728頁) 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鄭宗德 102年5月24 日12時0分 同日購 買易付 卡 鄭宗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㈡卷第729 -736頁) 購買價值3000元之預付卡並交付密碼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郭霆標 102年6月4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霆標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37-742頁) 48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黃啟煌 102年6月4 日12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啟煌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43-748頁) 10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胡國發 102年6月4 日12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胡國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49-753頁) 35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黃振益 102年6月4 日12時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振益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54-759頁) 7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蔡麗秋 102年6月4 日12時4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蔡麗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0-763頁) 10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林典 102年6月4 日12時2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林典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4-766頁) 11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郭東盛 102年6月5 日13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郭東盛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7-77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陳明宏 102年6月5 日13時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明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71-775頁) 2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陳順麟 102年6月6 日12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順麟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76-782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林緯洺 102年6月6 日12時2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8帳戶 2.林緯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83-790頁) 1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洪明輝 102年6月6 日11時4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洪明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91-795頁) 10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王孜萳 102年6月6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孜萳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96-800頁) 1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周志彥 102年6月6 日12時5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周志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01-805頁) 653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陳清桂 102年6月6 日10時1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清桂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06-810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黃蘇行 102年6月6 日11時5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蘇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14-818頁) 5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黃重榮 102年6月6 日12時5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黃重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19-823頁) 63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葉進山 102年6月6 日10時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葉進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24-829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邱秋雄 102年6月7 日11時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邱秋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0-835頁) 7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葉建麟 102年6月7 日11時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葉建麟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6-841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陳春景 102年6月12 日11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春景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42-848頁、第850頁) 2509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吳百祥 102年6月12 日11時1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百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6-841頁) 2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陳安東 102年6月12 日12時1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安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55-860頁) 1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陳龍輝 102年(起訴 書誤植為 100年)6月 12日11時31 分 同年6 月13日 1.如附表二編號6帳戶 2.陳龍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861-866頁) 8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高漢章 102年6月12 日11時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高漢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68-871頁) 11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劉金福 102年6月13 日13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劉金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72-877頁) 9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陳清風 102年6月13 日14時1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清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78-883頁) 8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盧竹圍 102年6月13 日19時1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盧竹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84-888頁) 6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李賞 102年6月14 日11時4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8帳戶 2.李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89-893頁) 16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范兆興 102年5月30 日12時21分 同日 1.不詳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范兆興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94-897頁) 3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范兆興 102年6月14 日12時1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范兆興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94-897頁) 2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彭秀文 102年6月15 日14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彭秀文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00-904頁) 約3000元至4000元(起訴書誤植為0000-000)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彭鎮榮 102年6月15 日13時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彭鎮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05-909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魏珍珠 102年6月15 日12時5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珍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10-914頁) 56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曾前成 102年6月15 日13時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前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15-919頁) 2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林志瑋 102年6月17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林志瑋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20-923頁、第926頁) 105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李威興 102年6月17 日11時3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威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27-93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楊清吉 102年6月17 日11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清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31-935頁) 2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陳哲夫 102年6月17 日11時4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哲夫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36-941頁) 40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陳煌文 102年6月17 日11時5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煌文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42-947頁) 8050元( 起書誤載為3070元 )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曾能晃 102年6月17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曾能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53-957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潘進烈 102年6月17 日12時35分 無 潘進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㈢卷第958-962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劉道宗 102年6月17 日12時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劉道宗供述(警㈢卷第963-967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簡朝政 102年6月18 日12時3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簡朝政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69-972頁) 353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鄧炎坤 102年6月18 日12時56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鄧炎坤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73-977頁) 8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劉炳榮 102年6月18 日12時5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炳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78-982頁) 6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林暘道 102年6月18 日12時27分 無 林暘道、林政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83-989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龔金春 102年6月19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龔金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90-994頁) 2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彭鏡銓 102年6月19 日12時1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彭鏡銓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95-999頁) 29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陳進福 102年6月20 日11時0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陳進福、陳怡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梁敬仁 102年6月20 日12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梁敬仁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29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江長義 102年6月20 日13時4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江長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吳振宏 102年6月21 日10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吳振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2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李獻全 102年6月21 日10時2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李獻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魏文飛 102年6月21 日11時3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文飛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10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辛美 102年6月21 日10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辛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陳侑寬 102年6月22 日11時2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侑寬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張建坤 102年6月22 日14時1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張建坤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王清山 102年6月26 日13時12分 同日( 起訴書 誤載為 102/06 /06)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王清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8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吳振豐 102年6月27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振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林宏承 102年6月26 日15時3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林宏承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李森 102年6月28 日11時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陳明泉 102年6月28 日10時1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5帳戶 2.陳明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00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楊正義 102年7月2 日10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正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魏復武 102年7月2 日13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魏復武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8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廖進信 102年7月2 日13時3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廖進信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呂燕清 102年7月2 日13時1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呂燕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湯宗頲 102年7月4 日13時3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5帳戶 2.湯宗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黃明章 102年7月10 日12時3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明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曾棟樑 102年7月10 日12時44分 102年 10月21 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棟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6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周冠銘 102年7月11 日11時4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9帳戶 2.周冠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轉帳明細(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冠銘 同上 同日 同上 20000元 101 簡俊勇 102年7月15 日 無 簡俊勇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林清發 102年7月29 日12時3分 無 林清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㈢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曹永美 102年7月29 日11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曹永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至 5000元( 起訴書誤植為0000-000)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李汪霖 102年7月29 日12時2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汪霖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黃志雄 102年7月30 日11時49分 無 黃志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莊尊敬 102年7月31 日14時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莊尊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吳昌文 102年7月31 日13時54分 無 吳昌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 楊忠霖 102年07月31 日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忠霖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黃世昌 102年8月1 日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世昌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謝國偉 102年8月20 日11時50 分(起訴書 誤載為102 年8月1日1 時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謝國偉供述(警㈣卷第0000-0000頁)、通訊監察譯文(偵㈢卷第250頁、警㈡卷第529、547頁) 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謝周彬 102年8月20 日11時4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謝周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3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鍾永進 102年8月20 日12時4分 同日下 午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鍾永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劉義松 102年8月20 日11時36分 無 劉義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王清林 102年8月24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王清林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黃志賢 102年8月24 日11時2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黃志賢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6500元、 3090元( 合計9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吳宏雄 102年8月24 日11時3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吳宏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65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林啟泰 102年8月24 日11時40分 (起訴書誤 載為102年8 月24日11時 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林啟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鄭光禧 102年8月24 日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鄭光禧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蔡瑞文 102年8月24 日14時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蔡瑞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80元( 存摺影本4595元中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黃炫樹 102年8月24 日11時3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黃炫樹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8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翁進有 102年8月26 日11時1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翁進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蘇裕發 102年8月26 日11時21分 (起訴書誤 載為102年8 月28日11時 2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蘇裕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廖燦祥 102年9月2 日13時3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廖燦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7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吳慶民 102年9月2 日13時17分 同日購 買預付 卡 吳慶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購買價值3000元之預付卡並交付密碼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 劉聖雄 102年9月2 日13時1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劉聖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魏子桓 102年9月2 日13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1267頁) 2750元( 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曾年崑 102年9月3 日11時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曾年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12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劉明憲 102年9月3日 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明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方文男 102年9月3 日5時2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方文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郭銀龍 102年9月3 日11時1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銀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7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謝明龍 102年9月3 日11時4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謝明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陳怡菁 102年9月3 日14時28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怡菁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元 至10000 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鄭登陽 102年9月3 日12時1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鄭登陽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8590元( 起訴書誤載為12000元,另存摺影本所載8605元中有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王添旺 102年9月3 日11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添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2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郭耀焜 102年9月3 日11時2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耀焜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何榮盾 102年9月5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何榮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陳德旭 102年9月5 日11時2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德旭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陳朝水 102年9月5 日11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朝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王明煌 102年9月5 日11時4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明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簡義誠 102年9月5 日11時2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簡義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9050元( 存摺影本所載9065元中有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李啟銘 102年9月5 日12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李啟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吳駿源 102年9月5 日12時11分 當日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帳戶 2.吳駿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黃柏源 102年9月5 日12時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柏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姚淑珍 102年9月5 日12時5分 不詳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姚淑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康忠煌 102年9月6 日11時2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康忠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林育正 102年9月6 日11時2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林育正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陳治平 102年9月6 日11時2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1381頁) 5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鍾輝雄 102年9月6 日11時17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鍾輝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陳建宏 102年9月7 日11時32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吳玉訓 102年9月7 日11時2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玉訓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蔡榮財 102年9月7 日11時1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蔡榮財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 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翁明祥 102年9月8 日10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翁明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傅棠彬 102年9月8 日11時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傅棠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劉祥帆 102年9月8 日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祥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陳琳智 102年9月12 日10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琳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10000 元(合計4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吳勝造 102年9月12 日10時52分 當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勝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林本元 102年9月19 日13時8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林本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陳敏修 102年9月19 日13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敏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劉光明 102年9月19 日13時1分 同日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劉光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王碧雲 102年9月27 日11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碧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溫月嬌 102年9月28 日11時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溫月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劉建忠 102年9月29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建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1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蕭偉哲 102年9月29 日13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蕭偉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王文瑞 102年9月12 日13時1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文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劉金祥 102年9月29 日13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金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10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賴進義 102年9月29 日13時2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賴進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3881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黃富華 102年10月1 日10時5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富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元至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羅文舉 102年10月2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羅文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李得記 102年10月2 日11時47分 無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得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 葉明輝 102年10月2 日11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建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邱建民 102年10月2 日13時1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邱建民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王和吉 102年10月8 日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和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楊仁森 102年10月8 日11時4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仁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不詳(含另案共約10萬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4 蘇瓊閔 102年10月8 日12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蘇瓊閔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4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劉耀次 102年10月 14日11時18 分 同日購 買2600 元預付 卡 劉耀次供述、通監察譯文、付款使用證明、統一發票(警㈤卷第0000-0000頁) 購買預付卡2600元(起訴書所載6910元係包含另案2810元、1500元,應予扣除)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6 郭竣凱 102年10月 14日10時5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竣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杞文和 102年10月 14日11時26 分 無 杞文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8 廖海瑞 102年10月 14日11時13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廖海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0頁) 71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藍文龍 102年10月 14日11時12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藍文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1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王永順 102年10月 14日11時32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存摺影本所載4015元中含15元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施志忠 102年10月 14日14時11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施志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支出證明單(警㈤卷第1567頁) 303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陳見祥 102年10月 14日14時15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見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簡訊照片(警㈤卷第1576頁) 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黃傳雄 102年10月 14日11時3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傳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網路銀行交易記錄(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劉隆乾 102年10月 14日12時13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隆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曾森茂 102年10月 14日10時50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森茂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3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游協和 102年10月 14日11時1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游協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張文哲 102年10月 14日11時8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張文哲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7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魏敬鉅 102年10月 16日11時44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敬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陳新庚 102年10月 17日12時3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新庚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詹明輝 102年10月 17日11時46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詹明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 劉文任 102年10月 17日11時20 分 不詳 劉文任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2 江榮園 102年10月 17日11時4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江榮園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3 游志明 102年6月17 日12時1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游志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4 呂國樑 102年7月30 日11時2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呂國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000元( 被害人雖稱轉帳金額3050元 ,惟依交易記錄之金額應為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5 許峰源 102年10月8 日12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許峰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2000元至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 賴雲鵬 102年10月1 日10時1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賴雲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2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 李炳松 102年10月8 日11時5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炳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1647.3-1650頁) 約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8 張錦超 102年7月18 日13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張錦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 紀國華 102年10月8 日12時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紀國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 陳麒年 102年10月 17日12時48 分 不詳 陳麒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1 黃奕超 102年7月10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奕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1頁) 406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 廖榮崇 102年10月8 日12時2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廖榮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交易明細(警㈤卷第1674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 林堅志 102年9月3 日11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林堅志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2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 方榮裕 102年10月2 日11時9分 不詳 方榮裕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㈥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5 陳明和 102年6月6 日13時2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明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6 張福聚 102年8月20 日12時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張福聚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1頁) 26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7 王淑和 102年6月13 日14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王淑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12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8 吳冠廷 102年10月2 日11時12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吳冠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7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9 陳文介 102年9月27 日11時2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文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 楊順志 102年9月9 日12時3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楊順志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約5000多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 鍾清田 102年6月6 日12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鍾清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61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帳戶):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設立人 備註 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蔡亞霖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0000-0000頁 2 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 郭家榮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蔡弘杰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755至1812頁 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凃才智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743至1753頁 5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彭健鈞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897至1899頁 6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 彭健鈞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01至1907頁 7 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黃偉昇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813至1839頁 8 台新國際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施逵凱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10至1923頁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蔡孟耕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24至1925頁 10 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 黃騰億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30至1936頁 11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騰億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38至1953頁
附表三(恐嚇用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恐嚇被害人 備 註 1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26.27.110.111-125.126.127.133.110-127.133.138.141-144.147.148.157-159.164.204.206.208.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258-286頁;偵㈢卷第244-305頁 2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2.3.5-9.25.103-109.160-163.165-192.194-197.199.200.202.209.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288-309頁;偵㈢卷第324-353頁 3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4.10-13.16.155.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502-513頁;偵㈢卷第306-323頁 4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4.15.17-24.28-102.193.198.201.201.205.207.211.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373-500頁;偵㈢卷第38-160頁 5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28-132.134-137.139-140.145.146.149-156.203.210.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310-372頁;偵㈢卷第161-243頁
附表四(於同案被告柯佐霖案已沒收之物品):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11件 雖未扣案,但無法認定已滅失。 2 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機 5支 同上
附表五-1(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19200元 2 公共電話卡 2張 3 手機(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4 手機(黑、銀色)(序號:00000000000000/3) 1支 5 手機(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6 手機(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7 手機(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附表五-2(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自小客車(ACJ-9275) 1輛 施吳阿吟所有 2 普通重型機車(818-JTC) 1輛 施馨涵所有
附表五-3(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鴨舌帽 2頂 1.不詳人所有 2.施銘雄提款時穿著 2 0000000000行動電話(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1.門號為「阿文」申設 2.手機為施坤輝所有 3 0000000000行動電話(LG)(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1.門號為「阿文」申設 2.手機為彭健鈞所有 4 藍色外套 1件 1.「阿德」所有 2.與本案無關 5 黑色T恤 1件 1.施名政所有 2.施銘雄提款時穿著
附表五-4(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2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3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4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 1支 5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6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7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8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9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10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11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2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3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4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5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6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7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8 南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本(張) 19 南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本(張) 20 兆豐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本(張)
附表六(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1-513頁) 警㈠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514-854頁) 警㈡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頁) 警㈢卷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㈣卷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㈤卷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㈥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他字第2090號) 偵㈠卷 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偵字第15578號) 偵㈡卷 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026號) 偵㈢卷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偵字第16901號) 偵㈣卷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3年度偵字第1269號) 偵㈤卷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3年度偵字第2324號) 偵㈥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後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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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