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98號
TNDM,112,單聲沒,98,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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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陽辰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
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李陽辰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吸食器1組為供上開犯罪所 用之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以109年度毒 偵字第2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1月26日緩起訴期 滿),有該處分書1份可稽,該案查扣之1包之內容物經檢驗 結果認定係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點03公克),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628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則該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屬 毒品,且其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該毒品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 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另同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上揭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使用,為被告供承在卷,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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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