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凱鈞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19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凱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 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 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524公克驗後淨重0.5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