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2年度,1號
TNDM,112,原金簡,1,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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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术椏‧亞伊希卡納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
度軍偵字第230號、111年度偵字第27952號、112年度偵字第1867
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59號、第87號、 112年度偵
字第9105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原金訴第15號),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 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含手機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 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前揭重要資訊之目的,在於掩 飾贓款及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金融帳戶及個人資 料(含手機門號),若遭人持以為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9 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僅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網路 銀行帳密)及個人身分證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簡稱系爭門號)等重要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簡稱LINE )告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陳甜」之人,而容任該人 及其所屬詐騙集團遂行財產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銀行帳戶及巴术椏‧亞伊希卡納個人等資料後,於111年 7月29日提出,並透過系爭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註冊認證取得會員帳號ctZ000000000號之電子支付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橘子支付電支帳號),詐欺 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對附表所示 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內及上開橘子支付電支帳號內,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由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巴术椏‧亞伊希卡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吳毓芬溫蕙瓊吳○嫻、翁麗雯,證人即告訴 人吳佳文陳淑女陳惠淑之證述。
㈢、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橘子支付電支帳號會員資料(含交易紀錄)及橘子支行動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303 0057號函文,、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等帳戶之存摺正反 面及提款卡正反面翻拍照片、系爭門號資料查詢。㈣、被害人吳毓芬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 擷圖畫面及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被害人 溫蕙瓊所提出之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 面影本及所有金融帳戶之即時轉帳電子憑證擷圖畫面影本。 被害人吳○嫻所提出之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 訴人吳佳文所提出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畫面影本及 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K102募資分隊」間的聊 天記錄影本。告訴人陳淑女所提出之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翻拍照片影本及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間的LI 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影本。告訴人陳惠淑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 易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影本及其與「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 、「楊佩瑜」間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影本。被害人翁麗 雯所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1個交付前述數帳戶及個人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 成員詐欺數財物得逞,同時亦幫助詐騙集團取得前述帳戶內 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 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112 年度軍偵字第59號、第87號、 112年度偵字第9105號)與本 案已起訴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個人資料予他人使用,容任 他人從事不法行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 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 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本不宜輕 縱,惟念其終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未曾犯罪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素行非惡,暨考 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被害人所受之財 產損失金額,兼衡被告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與經濟 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 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 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1 吳毓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8月間,以暱稱「錢雅 」之人透過LINE與吳毓芬互加好友聯繫,佯稱 :可教導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毓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15日13時01分許 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8月15日13時02分 5萬元 2 溫蕙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6月07日某時許,以暱稱「楊佩瑜」之人透過LINE與溫蕙瓊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網站「百勝」供買賣股票賺錢云云,致溫蕙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10日12時54分許 5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8月15日11時31分許 177萬7千元 3 陳淑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6月間,以暱稱「劉國華分析師」之人透過LINE與陳淑女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教導如何操作股票獲利並介紹投資網站「百勝」供參考云云,致陳淑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12日07時52分許 12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吳佳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6月27日某時許,透過LINE邀約吳佳文加入「 K102募資分隊」群組,並以暱稱「李思琪」之人與其互加好友聯繫,佯稱:可幫忙代操作股票隔日沖並保證獲利50 %以上云云,致吳佳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15日12時18分許 10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惠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6月間,以暱稱「楊佩瑜」之人與陳惠淑互加好友聯繫,並邀約加入「VIP308募資主力討論群組」及下載「百勝金融」APP軟體,對方佯稱:可由老師教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惠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15日15時53分許 5萬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08月15日15時57分許 5萬元 111年08月15日16時27分許 39,832元 6 吳○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8月04日16時53分許,假冒拍賣網站業者撥打電話給吳○嫻,佯稱:若要拍賣商品需配合驗證云云,致吳○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04日17時05分許 11,012元 被告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翁麗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 08月04日16時09分許,假冒網路商城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翁麗雯,佯稱:網購時誤設成分期付款,如要解除需配合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辦理 云云,致翁麗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08月04日16時59分許 29,088元 被告之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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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