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73號
TPDA,111,簡,7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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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孫梅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彭淑嬌
陳緯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游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鄧明斌,於訴訟
進行中變更為陳琄,嗣又變更為白麗真,被告均已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北高行卷第257頁、本院卷第145頁)
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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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