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4 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 第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4 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00 0 1 264 00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00 003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20 004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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