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訴訟代理人 吳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傑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6月20日 164,744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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