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陳姿文(即陳忠偉之繼承人)
陳怡文(即陳忠偉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陳信佑(即陳忠偉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