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26號
TPDV,112,除,526,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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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楊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毅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111年9月27日 2萬4,15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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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