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徐珮棋(即徐明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江百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2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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