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26號
TPDV,112,除,426,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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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訴訟代理人 王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陳炳宏 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110年8月9日 10,000元 SCAA0000000 002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陳炳宏 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110年8月12日 5,000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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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