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吳金龍
吳悠
吳思
吳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