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張光中
被 告 張光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4050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道0段00巷0弄0號房屋(權利範圍兩造各二分之一,下 合稱系爭房地),核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依首揭規定,應 專屬系爭房地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