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
訴字第24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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