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55號
TPDV,112,訴,1455,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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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
原 告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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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