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09號
TPDV,112,補,80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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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中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卉螢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1萬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2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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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