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使用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7號
TPDV,112,補,77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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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代 理 人 杜俊寬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雜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02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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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