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王琤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瑾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5萬元
(計算式:每坪市價80.34萬元【見信義房屋網站資料附實價登
錄詳情】×34.62坪【見卷附建物登記謄本】=2781萬元,2781萬
元÷2=139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4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