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11號
TPDV,112,補,711,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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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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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