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原 告 許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78萬2,840
元(計算式:6,148,538+2,634,302=8,782,84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0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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