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62號
TPDV,112,補,662,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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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徐有田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林弘仁、閎櫪國際有限
公司、徐浩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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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