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0號
TPDV,112,補,630,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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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 段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泰安健康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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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