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大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蕙蓓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鄭芸樺即御兒軒產後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温令行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拆除所需費用總額,或占用面
積及占用土地或建物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