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珮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 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 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11 1年7月26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 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 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 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 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二、關於居住狀況: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 據為何?
三、經查,聲請人現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172號強制執行事 件繫屬中,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 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等)?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每月薪資明細表等)。
四、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於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除每月領取薪資外 ,自110年3月迄今有無領取其他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 他獎金或津貼?若有,數額為何?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 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 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 、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 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 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0年3月起至陳報 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 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縱已無餘額,仍應提出交易明細,若存摺遺失 ,請至銀行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業務。
㈣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之汽車1輛,請說明該車目前價值 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 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請一併提出。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 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0年3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 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 )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 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 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保險契約:
㈠請說明,既負有債務,何以於110年12月間、111年4月間又投 保商業保險?
㈡尚有多張商業保險仍需繼續繳納保險費,惟按聲請人主張目 前每月薪資收入26,500元、支出22,777元,其餘額似無法支
應全部保險費。應說明繳納之金額從何而來?是否有受他人 資助?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陳報自110年3月迄今有 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七、投資部分:
㈠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如無,亦請註明。
㈡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 詢結果」。
八、依債權人清冊所示,部分債務發生原因為擔任陳枳綾、曾建 基之保證人,請說明擔任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 償等情。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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