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31號
TPDV,112,司繼,731,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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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31號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立庚


關 係 人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藍玉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藍玉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民國111年12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藍玉明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藍玉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藍玉明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藍玉明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藍玉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 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藍玉明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 病逝,其遺產目前由聲請人暫為保管,查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為處理其所留遺產,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遺產清 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 所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又被繼承人並非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之榮民,此有該會105年4月20日 輔養字第105002455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繼承人無法 定繼承人,且遺有存款及現金若干,為避免該遺產因無人管



理,致影響公益,故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期程序之公 正、公信起見,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 人藍玉明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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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