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301號
聲 請 人 游輝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金寶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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