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83號
TCDV,106,司促,19983,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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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債 權 人 吳旺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據及請求期間。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係民國104年1月15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並敘明請求依據(依民法規定,未約定給付期限之債
   務,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㈣請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查報本件積欠工資之釋明資料(如勞務契約、出勤資料等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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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