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9號
TPDV,112,司拍,99,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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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 有明文;而抵押權具從屬性,必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此觀 民法第870條之規定即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除須形式審查抵押權是 否有效存在外,亦須就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審 查,必待形式審查後得認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時,法 院始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 審查,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尚無從准許拍賣抵 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借貸併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為債務擔保,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嗣由相對人及 第三人泰禾賞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賞公司)、鑫 裕豐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裕豐公司)於民國107年9 月28日簽訂委任契約,協議由泰禾賞公司代為清償合迪公司 對相對人之債權,合迪公司再於108年3月25日將系爭債權及 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鑫裕豐公司,鑫裕豐公司再於109 年11月20日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泰禾賞公司,泰 禾賞公司於110年5月19日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 請人。因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13,159,815.6元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 在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112年4月11日通知聲請人提出債 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具狀稱其僅有如卷附聲證一之申請書, 聲請本院命合迪公司提出借貸契約。依上開說明,本院依卷 內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系爭申請書僅證明立 書人鑫裕豐公司於107年10月25日代相對人清償債務,尚難



逕依聲請人單方主張即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聲請時 仍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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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禾賞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