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650號
TPDV,112,司催,650,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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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邱建樹(即邱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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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