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648號
TPDV,112,司催,648,202304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陳雅蓉(即陳憲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由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記載正確被繼
承人姓名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原掛失通知函記載姓名為
陳憲「勳」,應為陳憲「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