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聲 請 人 陳雅蓉(即陳憲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由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記載正確被繼 承人姓名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原掛失通知函記載姓名為 陳憲「勳」,應為陳憲「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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