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071號
TPDV,112,司促,6071,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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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霖(原名林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561元 林文耀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林文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累計118,712元正未給付,其中113,
561元為消費款;5,15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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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