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27號
TPDV,112,司促,5927,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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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順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司促字第5927號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586元 民國112年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36,481元 民國112年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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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